2005年1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精神病患者暴力案拷问公共安全软肋
方海明 张萨德

  在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中,精神病患者作案是其中一类较为特殊的形式,精神病患者由于失去自控能力,作案具有对象不特定性、地点不确定性、时间随意性、手段残忍性等特点,对社会公共安全形成直接的危害。

  鲜活的生命终止在精神病患者手中
    33岁的安徽阜南人刘伦恒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盗窃罪被判刑,2002年5月刑满释放,2003年到南浔打工。2004年7月3日傍晚17时许,刘伦恒尾随女青年何某到南浔镇辽里村潘家埭时,从后面抱住何某,并将何某摔倒在地,欲对其实施强奸。何某喊叫、挣扎,咬伤刘伦恒右膝并乘机挣脱。刘伦恒追上并将何某推入河中,随即自己也跳入河中,将何某头部摁入水中,直至其无力反抗。接着,刘伦恒又将何某拖至水中,脱下衣裤欲实施奸淫,但未成功。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刘伦恒当场抓获。何某于当晚被打捞上岸,但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系生前溺水死亡。本案侦查期间,刘伦恒经鉴定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辩称自己作案时没有控制能力。
    2004年12月20日,湖州市中级法院对刘伦恒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伦恒犯罪时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有所削弱,依法本可从轻处罚,但鉴于刘伦恒作案时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且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决定不予从轻处罚,判处刘伦恒死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刘伦恒因自己的罪行受到严惩,何某的家属也得到了一丝安慰,但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断送了。
  笔者从湖州市检察院公诉处了解到,去年来该院已审查起诉精神病人犯罪案件3件。南浔区菱湖镇一妇女因丈夫有“婚外恋”而用剪刀剪断了丈夫的“命根子”;德清县一名老头因邻里纠纷而用木棍一下子打伤了3人。遍观媒体的报道,去年全国关于精神病患者肇事作案的报道也比较多。可以说,精神病患者“暴行”累累,严重影响到了公共安全。
  精神病患者的管理“软肋”
  精神疾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大都非常残忍和触目惊心,很多人因此更加歧视和痛恨精神疾病患者,但患精神病不是患者本人的意愿选择,他们也是不幸者。而且越来越多的精神疾病患者伤人事件实际上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从目前的状况看,明显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缺乏基本认识。很多人不把患者的表现当作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道德、人品有问题。这样,就造成一些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的患者在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随时可能危害家庭和社会。
  第二,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法律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这一点正是执行中的“软肋”。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力给患者治疗;而且“强制”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都是问题。长期以来,司法精神病学工作者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对此多次进行探讨并公开呼吁,但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妥善解决。常见的情况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伤人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肇事者为精神病患者并不负刑事责任,案件中止,病人被释放,但接下来的情形,很可能是再次发生伤人事件,导致悲剧重演。而旨在维护患者权利、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精神卫生法》在全球140多个国家都已制定实施,但在我国,经过近20年的酝酿,仍未出台。
  第三,患者缺乏有效治疗。精神分裂症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但家属和患者往往认识不够,只要病情好转就停药。但研究表明,首次治疗达到痊愈者,维持治疗不足半年就停药的,复发率高达80%。
  如何防范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
  据统计,全国各种精神疾病患者只有20%到医院就医,80%因各种原因流散到社会上,这些人有相当一部分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时炸弹”。如何将这类“定时炸弹”预先拆除呢?笔者专门走访了湖州市精神病医院,几名资深医生认为,鉴于少数精神病患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要尽快建立完善精神疾病防治机制,要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和知晓率。首先,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要保护他们的权益,给他们以关怀;其次,要采取切实措施将精神病患者管起来,精神病医院、患者家人、所在单位、社区、村镇以及担负社会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要齐抓共管,将暴力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患者能够维持治疗。因为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巨大,而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治疗费,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承担,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济投入,或者像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那样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患者如果得到真正的尊重,获得有效的治疗,接受人性化的管理,暴力行为将必然会减少。(方海明 张萨德)